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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推進高等學校依法辦學的幾點建議


  改革開放三十年以來,我國教育體制改革和教育法制建設的核心內容之一,就在于落實和擴大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1985年《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在教育事業(yè)管理權限的劃分上,政府有關部門對學校主要是對高等學校統(tǒng)得過死,使學校缺乏應有的活力;而政府應該加以管理的事情,又沒有很好地管起來”,因此,要“改革管理體制,在加強宏觀管理的同時,堅決實行簡政放權,擴大學校的辦學自主權”。199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fā)布《中國教育改革和發(fā)展綱要》,進一步提出“使高等學校真正成為面向社會自主成長的法人實體”,要求通過立法,明確高等學校的權利和義務,使高等學校真正成為面向社會自主辦學的法人實體。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學校的法人地位,規(guī)定了學校的九項權利。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進一步確立了高等學校的法人地位,規(guī)定高等學校應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并規(guī)定了高等學校享有的七項權利。
  以上教育政策和法律不僅確認了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同時也對高等學校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提出了要求。高等學校依法辦學中的法,不只是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專門的教育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也包括《憲法》中有關學校教育的內容,以及其他與學校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內部的規(guī)章制度等。法律法規(guī)對高等學校的辦學權利和辦學行為進行了規(guī)定,并不意味著高等學校就能夠真正地實行和推進依法辦學,這也正是我國當前教育法制建設過程中面臨的重要問題之一。
  當前,我國高等學校依法辦學存在多種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教育法律體系不完善。雖然我國相繼制定了《學位條例》、《教師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部門規(guī)章,為高等學校依法辦學奠定了有法可依的基礎,但是,這些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中的某些規(guī)定仍然具有較強的行政保護色彩,強調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權力的行使,忽視對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的約束,忽視對作為管理相對方的教師和學生的權利的保護。第二,高等學校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高等學校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教學、科研、人事、財務、學生事務以及資產管理等方面的制度,這些制度是高等學校開展各項活動的依據,必須以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為基礎,并遵守教育事業(yè)發(fā)展的特性和規(guī)律。但是,高等學?,F有的部分內部管理制度,卻與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存在一定的沖突,引起了社會對于高等學校行使辦學自主權的關注。例如,高等學校為了便于管理學生,出臺了操作性強的校規(guī),對學生的部分權利作出嚴格的限制,或者對學生的違紀行為作出過重的處分規(guī)定,在一定程度上對學生受教育權等法定權利產生了極為不利的影響。第三,高等學校濫用辦學自主權的情況時有發(fā)生。依據《高等教育法》的規(guī)定,高等學校具有七項辦學自主權,其中,招生權、人事權和財產權是公眾關注的焦點,也是高等學校最為重要的幾項權利。有的高等學校不按照教育法律、法規(guī)行使招生自主權,致使在自主招收本科生、招收博碩士生過程中出現不公正的現象,由此而產生的腐敗現象是高等學校對教育公益性的背離。有的高等學校濫用人事權,不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聘用或者解聘教師,損害了教師的合法權益。高等學校具有一定的財產權,但有的高等學校沒有按照相關規(guī)定嚴格行使財產權,學校內部的財務管理混亂,尤其是對科研經費的管理較為松散,出現了教師和管理人員挪用經費等事件,在社會上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第四,教師和學生權益受損后的救濟渠道不通暢。有權利即有救濟,如果權利在受到損害時不能得到救濟和恢復,那么,權利也不可能得到完全的實現。當前高等學校保護教師和學生權利的制度較為缺乏,尤其是沒有建立校內申訴機構,或者即使建立了也形同虛設,未能較好地保護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高等學校依法辦學是我國依法治教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未來一段時間內我國教育體制改革和教育法制建設的重要任務。推進高等學校依法辦學,對于舉辦者政府而言,一方面需要合理、明確地劃分其與高等學校權力的界限,保障高等學校能夠獨立地行使辦學自主權,另一方面需要加強對高等學校自主辦學的監(jiān)督,使高等學校的發(fā)展方向不偏離公益性的目的。
  對于高等學校而言,則需要從以下五個方面做出努力:
  第一,制定章程,完善內部管理體制?!督逃ā返诙鶙l規(guī)定設立學校必須具備章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學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這同樣適用于高等學校。教育部《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要求“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原則上應實行‘一校一章程’。高等學校依法制定的學校章程是學校自主辦學的重要依據,需要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實施。高等學校按照其核準實施的學校章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一方面,堅持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既要保障校長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力和權利,也要加強對校長權力的制約與監(jiān)督。同時,在學校內部合理地配置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另一方面,高等學校要按照學校章程設立和完善教育工會等學校機構,全面地制定一系列涉及教學、科研、人事、財務、學生事物以及科研項目管理、科研經費使用、科研成果獎勵等方面的相關制度。
  第二,依法招收和管理學生,保護學生的受教育權利。高等學校要依照教育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招收學生,為受教育者提供公平的受教育機會,堅決杜絕招生過程中的教育違規(guī)和教育腐敗問題。高等學校要依法對學生進行管理,其管理行為的內容合法合理,程序公平公正,保護學生的受教育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其中,高等學校的校規(guī)是學校依法管理學生的基礎和依據,其內容既不能超越教育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范圍,也不能與這些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高等學校對學生法定權利的限制,必須以不侵犯其受教育權為限度,使其控制在合法與合理的范圍之內。鑒于此,高等學校應當清理現有的規(guī)章制度,修改或廢止與現行法律法規(guī)不一致的或已經失效的相關規(guī)定,也要廢除不符合高等學校發(fā)展目標的有關規(guī)定。其中,對學校校規(guī)的清理尤為必要,必須及時修改那些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規(guī)定,避免學校濫用權力,侵犯了學生的其他法定權利。當學生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高等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權利救濟的機制,為學生提供校內申訴等救濟途徑,補救學生受損的權利。
  第三,依法聘任和管理教師,充分調動教師工作的積極性。高等學校應遵循《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以及相關人事政策,與教師簽訂聘任合同,為教師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及時落實教師的相關福利待遇,從而充分地調動教師工作的積極性。如果不續(xù)聘或者解聘教師,高等學校應充分說明理由,并遵循正當的程序。如果有必要,高等學校應當在學校內給予教師為自身權利辯護的機會。高等學校應當制定完善的教師評價指標和體系,公平、公正地評價教師的工作,維護教師的教育教學權、指導評價權、進修培訓權和學術管理權,促進教師專業(yè)化發(fā)展,提升教師的專業(yè)地位。其中,高等學校要保障教師行使懲戒的權力,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但是,高等學校必須嚴格監(jiān)督教師懲戒權的行使,避免教師對學生合法權益的侵犯。
  第四,完善教職工、社會參與管理和監(jiān)督機制。我國教育法律法規(guī)確定了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但是,這種辦學自主權不是高等學校隨意行使的權力,應當受到相應的制約。除了政府作為舉辦者對高等學校的監(jiān)督和司法機關對高等學校的司法監(jiān)督之外,高等學校應建立有效的內部約束機制和社會民主監(jiān)督機制,做到“擴大辦學自主權”和“用好辦學自主權”的統(tǒng)一。具體來說,高等學校要進一步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保障教職工對學校重大事項決策的知情權和民主參與權;高等學校要全面實行校務公開制度,公開學校辦事制度、辦事程序和辦事結果,包括及時向教職工公開學校重大決策、財務收支情況、教職工福利待遇以及其他事項,也包括向社會公開學校的招生規(guī)定、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等;高等學校要積極推動社區(qū)參與學校的管理,為高等學校的發(fā)展提供切實可行的建議,并監(jiān)督學校的辦學行為。
  第五,保障高等學校辦學的公益性。教育法學專家勞凱聲認為,公立學校是國家以培養(yǎng)人才為目的而舉辦的,由公共財政經費維持的公立公益性機構,因其特定目的公益性和服務對象的不特定性特征而享有確定的公權力,有別于以私益為歸宿的企業(yè)法人或單一的民事主體。因此,高等學校作為政府依法舉辦的公立機構,雖然其法人地位決定了它享有一定的民事權利,但是,高等學校的功能也決定了它的民事權利必須受到必要的限制,以保障其辦學的公益性。對于社會廣泛關注的收費問題,高等學校不能完全依據市場機制自行制定收費政策和收費標準,而應該遵守以政府指導價格為基礎的收費制度,規(guī)范和約束自己的收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