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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代 “以人為本” 的法學教育改革定位

法律職業(yè)作為廣泛深入社會生活的一種具有歷史范疇意義的社會分工, 一直強調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的時代性, 也正因此, 法學教育必須要時刻做好應對新時代、 新考驗的準備。尤其在面對民族復興的中國夢與智慧時代重合的歷史背景, 社會對人的需求和對制度的需求, 都在要求法學教育必須同時完成對培養(yǎng)對象的塑造和對專業(yè)知識內容上的變革。 從法律職業(yè)突出的社會交往特性出發(fā), 必須堅持法學教育的實踐方向, 培養(yǎng)法科學生的實務能力。 從時代背景出發(fā),這種對實踐教學方向的堅持則有著不同于以往的新定位。 深刻解讀 “實踐” 理念, 是完成時代發(fā)展對法學教育提出的新要求的重要保障。

一、 法學教育的智慧時代背景

計算機技術的迅猛發(fā)展將社會帶入了智慧時代, 依托于網絡平臺的新型教育手段、教育方式隨之大量出現(xiàn)并被廣泛應用,打破了傳統(tǒng)的在場交往邏輯下的教育模式,搭建了一種缺場交往邏輯下的教育模式,典型如慕課、 學習型 APP 等。即便是在缺場交往的邏輯下進行關于教育方法的探索嘗試,也要基于人的主體性的基本屬性。 馬克思指出了主體性是人的根本屬性, 社會交往必須建立在對人的主體性的堅持基礎上。教育本身無疑是一種雙向溝通的社會交往形式,因此在堅持人的主體性的同時, 注重對主體間溝通效果的考察, 是檢驗教育價值實現(xiàn)程度的重要標準。 在這個意義上, 教育意味著在堅持人的主體性的基礎上對主體間性的把握。尤其是以社會應用學科自居的法學,更要注重教育中對主體性的堅持和對主體間性的把握??紤]到智慧時代大量涌現(xiàn)的缺場交往模式下的教育方法,不僅不能動搖主體性和主體間性邏輯在法學教育中的根本性地位,甚至需要探索強化主體性和主體間性邏輯的教育方法改革,而不是一味的追求教育技術層面的創(chuàng)新。 因此, 盡管技術進步大大提升了社會文明的層次,甚至在某種意義上重新修正了對文明的界定, 但是作為知識傳承手段的教育, 需要審慎對待技術進步對自身發(fā)展的作用,理性判斷技術在教育發(fā)展中

的定位和影響力, 尤其是進行社會規(guī)則、 社會交往等理論知識傳授的法學教育, 必須意識到技術的輔助性定位, 要讓技術進步服務于法學教育改革,而不能讓技術進步引領法學教育改革,應當是法學教育改革提出技術進步的要求, 警惕讓法學教育改革配合技術進步的情況出現(xiàn)。

不能喧賓奪主, 更要防止本末倒置。 所有論及教育的改革, 包括教育方法的改革, 都必須首先把握住 “方法” 自身工具性的基本立場,明確方法是為主體服務的基本定位。

二、 法學教育的中國夢背景

更具時代意義的是,當今的法學教育正處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時期, 必須在制度理論、 教育理論的層面做出積極回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中不僅包括法治理論、 法學理論, 還必然包括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理論。

2011 年 3 月 10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吳邦國同志向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四次會議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時莊嚴宣布,一個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 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需要、集中體現(xiàn)黨和人民意志的,以憲法為統(tǒng)帥,以憲法相關法、 民商法、 行政法、 經濟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干, 由法律、 行政法規(guī)、 地方性法規(guī)與自治條例、 單行條例等三個層次的法律規(guī)范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這表明中國已在根本上實現(xiàn)從無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歷史性轉變, 各項事業(yè)發(fā)展步入法制化軌道。鄭重宣示了中國堅定不移實施 “依法治國” 基本方略,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提出,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再到中國民族偉大復興關于 “兩個一百年” 的時代節(jié)點, 都要求法學教育堅持 “四個自信” , 全面回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法學體系、 法治體系的建設,培養(yǎng)具有堅定立場理念、 完備基礎知識、 有力實踐能力的法律人才,這是對法學教育提出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新挑戰(zhàn)。

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科學命題,法學教育無論從法學的專業(yè)角度還是教育的行業(yè)角度,都必須將自身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建設的大局中考慮自身的發(fā)展,探索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建設服務的內容、 模式。 相比于技術層面的智慧時代特征, 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才是對法學教育改革、發(fā)展有著決定性作用的時代特征。

三、 以人為本的法學教育

通過對法學教育時代特征的定位解讀, 可以看出, 法學教育改革是發(fā)展目標明確、時代特征明顯的以技術進步推動的社會交往模式改革。 因此, 法學教育中的 “實踐”特征和法學教育的實踐教學目標,就絕不可以簡單的理解為實踐教學的模塊設置、 課程設置, 而應當理解為是以人才培養(yǎng)為導向的教育理念、 教學邏輯、 教學方法的整體轉向。 法學教育改革要秉承著 “以人為本” 的理念, 堅持社會交往邏輯下人的主體性地位, 堅持對主體間性的重視。

(一) 教師角色的轉變

法學教育改革整體應當把握一個 “接地氣” 的態(tài)度。教育改革的核心應該是教師的改革, 是教師的教育理念、教育方式、教學內容的改革,讓教師完善自己的知識領域, 將自身的專業(yè)理論觸角伸出去, 鼓勵教師拓展新的研究領域, 進行交叉學科的學習研究, 使得教師具備應對現(xiàn)實社會的多元的理論體系,具備以社會現(xiàn)實為基礎的發(fā)散性、 實踐性的講授能力, 其中發(fā)散性意在沖破單一的學科觀察視野, 實踐性意在指導學生關注現(xiàn)實問題。

從 “接地氣” 的法學專業(yè)教育改革態(tài)度出發(fā), 法學教育改革的思路應當是: 把握態(tài)度, 再造工匠, 創(chuàng)新產品。 工匠就是教師, 產品就是學生, 工匠的再造自然帶來產品的創(chuàng)新。 就是要從教師入手, 從改進教師的自身理論體系到促成教師教學內容的變化,再到為了配合教學內容而完成的教學方法的自然革新, 打造出具有多元價值理論、 關注社會現(xiàn)實的教師隊伍,必然培養(yǎng)出具備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學生。

(二) 教學方法的改革

教師對自身進行的改革涵蓋了法學教育改革的全部內容, 包括教學理念、 教學內容、 教學方法。 其中教學理念與教學內容的改革, 只有建立在教師自身理論體系發(fā)展、拓展的基礎上,才會收到更積極的效果,這是教師的內功, 重在自身修煉。 然而教育方法卻是要時時應用出來的招式,盡管教師才是改革的關鍵即意味著教師修煉內功才是根本, 但正因此, 才更加需要思考教學方法的問題,避免教學方法成為束縛教學理念與教學內容的阻礙, 也避免教學方法改革成為花拳繡腿。 教學方法改革是手段,旨在教學理念、 教學內容、 教學效果, 手段的使用最終是要起到了事半功倍而非事倍功半的作用。新的教學方法應當與新的教學理念和教學內容相伴相生,要為傳遞新的教學理念和教學內容服務。如果使用新的教學方法仍然推行舊的教學理念、教學內容,無異于教育資源的浪費。 我們摸索建立新的教學方式, 就是不能讓教學方法成為沒有教學理念這顆心、 沒有教學內容這一血肉的皮囊;更不能新瓶裝舊酒, 使教學方法改革淪為形式主義, 最終使法學專業(yè)教育改革變成空談。觀察世界其他國家的法學教育, 美國法學院提出要培養(yǎng)學生 “像律師一樣思考” ,德國法學院提出要培養(yǎng)學生 “像法官一樣思考” 。這反映了其他國家法學教育對以法律思維為核心的職業(yè)能力培養(yǎng)的高度重視。

作為對新時代的回應, 在借鑒、 嘗試新的教學方法的過程中, 注意提高學生的參與度, 讓學生成為知識傳授的主角, 讓教師退居幕后, 成為課堂秩序維護者, 教學內容的指引者, 從授業(yè)為主向解惑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