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消法責任
當前,網絡購物已成為社會消費的重要組成。據(jù)商務部數(shù)據(jù)顯示,我國網絡零售額正以每年40%以上的速度增長,2015年全國網絡零售額已達3.8萬億元,居全球首位。伴隨著網絡消費成長的同時,網購侵權、假冒偽劣等問題也不斷凸顯。僅2014年全國工商部門共受理網絡購物投訴7.78萬件,同比增長356.6%;在消協(xié)組織受理的20135件遠程購物投訴中,網絡購物占到了92.3%。面對網絡購物泥沙俱下的新形勢,2014年全國人大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首次在法律層面上提出了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這一法律主體概念,如何充分發(fā)揮作為交易中介的網絡平臺提供商在交易和消費保障中的主體責任,也成為當前消法研究的重要內容。
由于法律定位的不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在違約和侵權上所承擔的責任也有所不同,如當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作為賣方時,可以依照意思自治精神,依照約定和《合同法》進行規(guī)范和約束。技術服務提供者與特殊柜臺出租者不同的身份定位,對于網絡交易提供商的要求也有所區(qū)分?!断ā吩趦热萆弦?guī)避了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不同法律定位問題,而是將重心放在對商家具體行為的規(guī)范和控制上,強化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對商家的管控責任,將部分社會職能下放轉移至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
自《消法》首次在法律中提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概念,國家工商總局等主管部門紛紛總結過去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管控經驗,不斷強化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在網絡交易活動的主導作用,進一步深化了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法律和社會義務。
作為服務合同的提供主體,網絡交易平臺除信息審核義務、違法信息排除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信息保護義務、承諾義務等外,自身還負有其他應盡義務,如:保障網絡服務安全、告知消費者風險防范、規(guī)范信用評估服務、制定糾紛解決規(guī)則及協(xié)助解決爭議、協(xié)助舉證義務等,網絡交易平臺不履行應盡義務,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如果違背《消法》規(guī)定的相應義務,應當按照《消法》、《合同法》等罰則進行處理。
1.先行賠償責任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2.連帶賠償責任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br>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要求其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br> 3.違約責任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違背承諾,應當依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對于泄露或者未經消費者同意,隨意變賣消費者信息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提起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
4.侵權補充責任 被侵權人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采取相應措施,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應當就損失的擴大部分承擔補充責任。
5.價格欺詐責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構成價格欺詐行為的主體: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在網站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某網絡商品經營者所銷售的商品價格低于該網絡商品經營者在商品詳情頁面標示的價格的;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聲稱網站內所有或者部分商品開展促銷活動,但網絡商品經營者并未實際開展促銷活動的;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的標價軟件或者價格宣傳軟件等強制要求網絡商品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價格標示的;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與網絡商品經營者共同開展促銷活動,并共同進行了價格標示、促銷宣傳,如果其價格標示、促銷宣傳虛假或者引人誤解,則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與網絡商品經營者構成價格欺詐行為的共同違法主體。
《消法》第55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隨著互聯(lián)網的快速發(fā)展,網絡交易成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規(guī)避網購風險在政府加強立法、監(jiān)管和指引的同時,也需要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主動承擔起行業(yè)自律的責任,加強平臺與用戶的互動,促進網絡交易平臺和諧發(fā)展。